辦理兩岸學術交流注意事項
一、依據及參用法規
(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105.01.14修正版)
(二)「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105.08.15.修正版)
(三)「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審查要點」(107.09.04修正版)
(四)「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91.4.23修正版)
(五)教育部補助辦理兩岸(含港澳)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109.04.01修正版)
二、與大陸高校簽訂書約SOP
(一)校對校:https://rd.nttu.edu.tw/p/405-1007-83669,c3260.php?Lang=zh-tw
(二)單位、學院及系所:https://rd.nttu.edu.tw/p/405-1007-83671,c3260.php?Lang=zh-tw
三、與大陸學校締結書面約定書應注意事項
(一)進行簽約1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報表。(附件)
2.以正體字呈現之聯盟或書面約定書草案;其以外文呈現者,應附中譯文。
3.簽訂書面約定書之大陸地區學校簡介(專科以上學校應說明該大陸學校之學術與
研究特色、師資、入學資格、入學方式及修業期限等相關學制情形。(附件)
(二)書面約定書內容
1.學校應以學校全銜簽署,國立學校不得將「國立」二字刪除;避免使用「協議」
二字為名,需以正體字繕印。
2.依據條約締結法第4條規定,協定之簽訂由外交部主辦,書約名稱請勿用「協定」,
可用「備忘錄」、「意向書」、「合作意向書」等名稱。
3.學校應堅守交流對等立場,並依核定內容簽署,簽署全銜,非牽涉政治性,不能
違反交流對等互惠原則,簽署人職務必須對等。。
4.目前非我方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交流」勿涉及「我方學生研
修學分學歷採認」及「學生交換」事宜,採用「研修」一詞。
5.尚未開放我方教師赴陸進修,「教師交換」或「交換師資」修正為「教師
交流」
6.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之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經資助機關同意,並應遵守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
用辦法相關規定。
7.所產生智慧財產,如涉及本部或相關政府部門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不得與大陸地區學校約定「為雙方所
有」或另為約定歸屬。
8.書面約定書所列合作事項、計畫或研究,於實際交流時,如涉及在大陸地區從事
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所規定之技術合作行為(即提供專門技術、專利
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
合作),應依規定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
(三)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約定書影本函送本部備查,函文中請註明同意日期、文號及審查編號。
(四)重要事項及期程提醒:
1.簽約1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待教育部核示回覆後,方可進行簽署。
2.邀請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應具有大陸地區、國外地區或香港、澳
門大專校院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職級之資格。應邀來臺講學之大陸地區教育
專業人士,其專長應與邀請學校擬開設課程之內容性質相符。
3.大陸地區研修或交換生入台申請資訊(逾6個月者)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研修停留期限逾六個月,擬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延長研修期間者,邀請單位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或十一月三十日前一個月內,將其來臺研修期間全部就讀學期之研修計畫表(包括研修計畫項目摘要、生活輔導機制、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師生比率、境外生人數、最近一次校務評鑑情形、圖儀設備、學生床位數及住宿安排、與相關機關團體間之緊急聯絡網等內容)報教育部審查。
注意事項:
(1)研修生,一定要由學校安排住宿,辦理疾病保險及健康檢查。
(2)必需建立研修生生活輔導機制,指定專責人員。
(3)建立聯絡網。
(4)針對需填表件中研修日程表,各單位提送時請注意除例行性研修課程,其他特別活動將有助於審查通過作用,請特別留意。
(5)不允許校外打工、實習。
(6)大陸地區學生來臺研修之研修費收費標準,以不低於私立學校學分費一點五倍為原則。本校現階段針對研修/交換學生,學雜費繳費依簽署之學術交流合約規定。
(7)學校有義務提供學習課程,與合宜住宿環境。生活費由學生個人自行處理。
(8)對方學生至本校修習期滿,給予研修證明。
(五)校對校之交流合作備忘錄及學術交流框架意向書
(六)各單位、院及系所之學術交流合作意向書
為推廣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本校鼓勵各單位秉持平等互惠之原則,與境外學術機構洽談交流合作事宜,各單位、院及系所凡與大陸地區學校機構有書面約定之行為,根據教育部規定須於一個月前報部,核可後方能簽屬。請勿自行與大陸地區學校機構簽屬合作意向書。若以不同版本簽屬合作意向書,請以「雙方」互稱,內容請避免出現「兩校」,以有別於校級簽署之正式交流書約。
與大陸高校學術交流合作意向書範本(請洽本處國際事務中心)
(七)締結書面約定書流程
1.簽署雙方協商確定之後,以行政會議提案單簽呈將約定書草案以及擬簽署校、院簡介(正體字繕印、專科以上學校並應說明該大陸學校之學術與研究特色、師資、入學資格、入學方式及修業期限等相關學制情形)以及申請書呈報校長,決行後,提校務會議審核,決議通過後,辦理報部申請手續。
2.經教育部審核同意後進行合約簽署,可以郵寄或代表訪問或在簽約典禮中進行。校級由研發處國際事務中心主導,其他可由各院、系(所)主政。申報案件經教育部通知不予同意時,申報單位應就不同意部份修正後再行提出申報;經教育部審查同意後若有變更者,亦應再行提出申報。
四、向移民署申請研修生、交流教師及短期專業交流來臺許可作業及注意事項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資料,中文姓名及相關資料須以正(繁)體字填
寫,英文姓名需與其大陸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之英文姓名相同。
2.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大陸地區民身
分證或足資明其身分文件影本。
3.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
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4.白底照片,製成圖檔須裁切多餘空白處,臉部占整張圖檔約為三分之二面積,
比照國民身分證規格,並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
5.保證書。敬請各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簽名並檢附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
業人士予以保證。
6.團體名冊
7.專業活動計劃書:最近一年內彩色請依來臺目的、理由、專業性及其他有關事
由具體列述,並詳實填寫行程內容。
8.行程表:行程涉及觀光旅遊者,應由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接待,請於行程表填寫
接待旅行業聯絡資料。但由旅行業、旅行業同業公會擔任邀請單位者,不在此
9.邀請函:若系所需要發邀請函或同意書給大陸高校,請採用本中心提供版本。
10.在學或在職證明文件正本。(三個月內開立之證明正本)
11.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由本中心提供)
12.證照規費新台幣六百元整。
(二)許可證種類及效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入境者,得於該效期屆滿前後一個月內,線上申請延期一次,有效期間自原證效期屆滿之翌日起,比照原許可效期。
(三)許可在臺停留期間、核發之證件類別及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條件,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另有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亦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四)行程報備: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線上報請備查。但不得變更已核准之停留日數。
(五)注意事項:
1.應備文件須以彩色影像製成圖檔上傳線上系統,檔案大小須為512kb以內,格式
為jpg或jpeg,內容須端正、清楚,檔案名稱請以該文件類型命名。。
2.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或前往第三地之機(船)票。但
經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者,免備之。
3.邀請單位對於邀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
活動、負責接待,於其來臺活動期間,負責安排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4.空運駐點人員已持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得於證效屆滿前一個月或在臺停留期
限屆滿前向本署申請換發新證,並於該次停留期限屆滿前持所換發之新證離境。
5.可於來臺一個月前送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申請,
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
申請。
6.短期專業交流申請時請注意:
(1)申請書本兼職均需詳實填具。
(2)由學校出借名義並由邀請單位人員具保。
(3)必需全程陪同。
(4)以團進團出為原則。
(5)不得藉機打工或為其他與許訂目的不符之活動。
(6)陪同人員:超過 60歲-配偶或直系親屬可隨行。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者配偶可隨行。
(7)行政人員及官員之比率:隨團行政人員不超過團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原
則。
(8)行程表及團體名冊蓋學校關防。
(9)受訪單位如為公務機關,須附受訪單位同意函。
(10)受訪單位須填寫聯絡人。
(11)有關與大陸學校締結書面協議或申請來臺違反規定皆有相關罰則,敬請
提送單位詳細瞭解相關法令,以免觸法。
五、辦理兩岸(含港澳)學術交流補助之申請(請自行辦理)
(一)向教育部提送辦理兩岸(含港澳)學術交流活動(非國際性者)補助案,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備函並檢附以下文件向教育部提出。
1.活動計畫書:包括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期間與地點、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預算金額、向教育部與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
2.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3.交流團員名冊:包括姓名、現職(包括本職及兼職)及學經歷,具學生身分者應填註學校名稱、科系及年級。
4.學術研討會應另檢具議程、論文題目、綱要及發表者之簡要學術背景。
5.民間文教團體檢附立案證明及組織章程影本。
6.赴大陸地區交流者,應附對方邀請函件。
(二)補助範圍:在國內舉辦或受邀赴大陸(包括港澳)參加之下列活動:(1)教育學術研討會。 (2)教育論壇。(3)學藝競賽及研習活動。
(三)補助原則:
1.活動規劃合於相關政策法規(包括本要點),對提升我方之學術、教育水準、兩岸交流活動品質具積極作用者,將視活動規模、本部預算情形等核定補助金額。
2.同一單位同性質案件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3.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個人出席之活動。
(2)以參觀旅遊為主之活動。
(3)曾獲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
(4)過去三年內曾有不良交流紀錄或違反相關規定。
(5)赴大陸參加全國性活動,有遭其矮化、利用,損及我方尊嚴立場。
4.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因故取消計畫者,應即備文說明並繳回補助款項。
(四)審查程序:
1.申請案每一個月審查一次,時間定於每月月底。但屬特殊或急迫性案件經簽請部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2.教育部收到文件齊備之申請案,依該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及完備性進行審查。審查時,教育部組成專案小組並得會同專家共同審查。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覆。
(五)經費請撥及結報: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1.活動結束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參考格式如附件三)、教育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
相關資料送部備查,並列為爾後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2.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
算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六、接待原則
因應交流日漸頻繁而衍生之相關及接待應注意事宜,邀請單位請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附件-「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等規定辦理接待事宜。
2023年7月24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