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15年教育部公告補助大學校院推動臺灣優華語計畫第5期第2年計畫
主旨:有關「115年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動臺灣優華語計畫第5期第2年計畫」徵件案,請查照。
說明:
一、為推廣並深耕我國優質華語教育,本部自110年起推動「臺灣優華語計畫(簡稱本計畫)」,鼓勵我國具華語文教學量能之優質大學與外國優質大學合作推動華語文教育。
二、本計畫以3年為期進行規劃,每年就國外合作學校新增減案件進行審查,計畫經費逐年核撥,經費期程採學年度制。第5期第1年(114年)計畫經費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旨案第5期第2年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目的:為擴大我國華語教育交流影響力,新增與日本地區大學合作本計畫。
(二)申請資格:設有具境外招生資格華語文中心之大學校院
(三)計畫期程: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本計畫每期以3年為期進行工作規劃,每年就外國合作學校新增減案件進行審查,第5期業於114年8月1日執行,計畫經費逐年審查後核撥。經費期程採學年度制(自該年8月1日至次年 7月31日)。
(四)合作對象:由我國大學校院與美歐、紐澳及日本地區等多元文化背景之外國大學為合作對象。
(五)辦理方式:
1、合作對象:為避免資源重疊,新增我國大學與外國合作大學不得為同一法人團體之規範。
2、工作項目:
(1)「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推動華語教育計畫」自115年8月1日起併入本計畫辦理,前開計畫之「辦理對臺灣推動華語教學交流具潛力主管或教師訪臺交流計畫」、「提供外國大學系統學生先修語言獎勵機制」以及「結合專業人才培訓需求之華語學習」等3項辦理項目,以「配合交流合作計畫提供華語教育」新增於「子計畫─海外華語教學中心」辦理項目。
(2)上開項目執行學校須為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University Academic Alliance in Taiwan, UAAT)華語領域且於外國系統校設置海外華語教學中心之學校方可辦理。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考量海外華語教學中心係設置於外國合作學校且近年國際物價通膨因素,有關「子計畫─海外華語教學中心」之經費調整為全額/定額補助,俾利推廣華語教育。
三、請於1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5時以前,依「審查資料明細表」檢具審查資料各1份,函送「教育部推動臺灣優華語計畫專案辦公室」(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提出申請,另將電子檔一併寄至專案辦公室信箱(HuayuBest@mail.ntust.edu.tw);如逾期申請或經通知補件而未依限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本部於115年6月中旬起辦理審查作業及經費核定事宜,另訂日期請新增合作案之申請學校進行簡報;終止合作案請於公文及申請計畫書敘明終止合作之外國學校校名並簡述終止原因,無需簡報。
五、檢附「115年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動臺灣優華語計畫第5期第2年計畫徵件須知」及「審查資料明細表」各1份。
六、如有申請問題請洽「教育部推動臺灣優華語計畫專案辦公室」,電話:(02)2730-1204、(02)2730-1205或本案承辦人游蕙菁小姐,電話:(02)7736-6175。
說明:
一、為推廣並深耕我國優質華語教育,本部自110年起推動「臺灣優華語計畫(簡稱本計畫)」,鼓勵我國具華語文教學量能之優質大學與外國優質大學合作推動華語文教育。
二、本計畫以3年為期進行規劃,每年就國外合作學校新增減案件進行審查,計畫經費逐年核撥,經費期程採學年度制。第5期第1年(114年)計畫經費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旨案第5期第2年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目的:為擴大我國華語教育交流影響力,新增與日本地區大學合作本計畫。
(二)申請資格:設有具境外招生資格華語文中心之大學校院
(三)計畫期程: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本計畫每期以3年為期進行工作規劃,每年就外國合作學校新增減案件進行審查,第5期業於114年8月1日執行,計畫經費逐年審查後核撥。經費期程採學年度制(自該年8月1日至次年 7月31日)。
(四)合作對象:由我國大學校院與美歐、紐澳及日本地區等多元文化背景之外國大學為合作對象。
(五)辦理方式:
1、合作對象:為避免資源重疊,新增我國大學與外國合作大學不得為同一法人團體之規範。
2、工作項目:
(1)「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推動華語教育計畫」自115年8月1日起併入本計畫辦理,前開計畫之「辦理對臺灣推動華語教學交流具潛力主管或教師訪臺交流計畫」、「提供外國大學系統學生先修語言獎勵機制」以及「結合專業人才培訓需求之華語學習」等3項辦理項目,以「配合交流合作計畫提供華語教育」新增於「子計畫─海外華語教學中心」辦理項目。
(2)上開項目執行學校須為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University Academic Alliance in Taiwan, UAAT)華語領域且於外國系統校設置海外華語教學中心之學校方可辦理。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考量海外華語教學中心係設置於外國合作學校且近年國際物價通膨因素,有關「子計畫─海外華語教學中心」之經費調整為全額/定額補助,俾利推廣華語教育。
三、請於1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5時以前,依「審查資料明細表」檢具審查資料各1份,函送「教育部推動臺灣優華語計畫專案辦公室」(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提出申請,另將電子檔一併寄至專案辦公室信箱(HuayuBest@mail.ntust.edu.tw);如逾期申請或經通知補件而未依限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本部於115年6月中旬起辦理審查作業及經費核定事宜,另訂日期請新增合作案之申請學校進行簡報;終止合作案請於公文及申請計畫書敘明終止合作之外國學校校名並簡述終止原因,無需簡報。
五、檢附「115年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動臺灣優華語計畫第5期第2年計畫徵件須知」及「審查資料明細表」各1份。
六、如有申請問題請洽「教育部推動臺灣優華語計畫專案辦公室」,電話:(02)2730-1204、(02)2730-1205或本案承辦人游蕙菁小姐,電話:(02)7736-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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