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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教育部因應「114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作業」適用待遇調整情形及辦理方式如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5-16
主旨:​因應「114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作業」貴單位受託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適用待遇調整情形及辦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略以):「涉及一級用途別(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互相流用,...,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復依同點第4款規定:「因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之人事費流入,免受第1款限制,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合先敘明。
二、旨揭待遇調整作業係針對軍公教人員,爰各單位受託執行計畫內人員倘非軍公教人員,自不適用本部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所稱依法令規定調增人事費之對象,惟考量各單位執行本部委辦或補助計畫之人力,其薪資編列基準多為參酌原國科會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或軍公教人員俸(薪)點訂定,因函報或核定計畫經費時程未及配合行政院待遇調整案公告時程致影響案內人員工作士氣及權益,爰於不影響原計畫執行及核定經費之前提,調整原則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適用待遇調整對象為本函附件表列計畫內聘用之專任人員(含專任助理、聽力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工師等對象)。
(二)待遇調整幅度不得高於行政院公告之3%,調整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計。
(三)原編列待遇業將114年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幅度納入考量且編列適切薪資者,不得以本文為由重複調整。
(四)計畫核有自籌經費時,待遇調整所增之人事費用仍應依原核定自籌比例配合調整自籌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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