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親屬入台證及出入境須知
陸生親屬
一、申請資格: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經許可在臺停留之學生(陸生)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二、申請方式
(一)與新生一同來臺:
1.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電子檔.word) (附件1)
2.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電子檔.jpg)
3.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電子檔.jpg)
4.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請至大陸當地公證處申請「親屬關係公證書」,請記得提醒公證處將公證書副本寄至臺灣海基會,以便辦理查驗事宜),請寄送正本至本校。
5.被探人(學生)之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jpg)
6.保證書、團體名冊(由本校出示)
7.費用:每一字號公證書應繳納新臺幣300元,申請驗證數份同字號公證書或加(補)發數份驗證證明,每一份加收150元。單次入境證新臺幣615元新臺幣(含15元手續費)。
(二)舊生自行辦理(本中心無代辦服務):
Step 1:至大陸當地公證處申請「親屬關係公證書」:
※請記得提醒公證處將公證書副本寄至臺灣海基會,以便辦理查驗事宜。可使用「民眾查詢文書驗證申辦進度系統」查詢副本是否寄達海基會。
Step 2:親至海基會(高雄)申請「親屬關係公證書」之驗證(約需1小時,送件須知(附件2)及申請文書驗證手續供參)或
※郵寄辦理,須備文件如下:
(1)文書驗證申請書(附件3)(範例-附件4)
(2)委託書(附件5)(被探人親自送件免附)(範例-附件6)
(3)被探人之入出境許可證影本(查正本收影本)
(4)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請先確認副本是否寄達海基會,再行申辦)
(5)費用:新臺幣300元(現金)
※如為郵寄(台北),請參閱郵寄申請文書驗證須知,並可使用「民眾查詢文書驗證申辦進度系統」查詢進度。
Step 3:親至移民署臺東服務站臨櫃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證(親屬入臺證):
(1)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需貼上照片(白底、頭頂至下顎需在3.2~3.6公分之間)及大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查正本收影本)
(3)被探人之入出境許可證影本(查正本收影本)
(4)保證書(請至國際事務中心申請,約需1~2個工作天)
(5)委託書(他人代辦) (附件7)(被探人親自送件免附)
(6)費用:新臺幣600元(現金)
(二)注意事項:
1.停留期間不得逾兩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三次。但被探對象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時,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一個月。
2.親屬關係公證書可多次使用,如再次申請家長探親證,使用同一份公證書即可,不需重新申請。請記得妥善保存,俾利下次申請使用。
3.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