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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七點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7-23

詳請參閱附件。

 

修正「科技部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七點
108年7月15日科部產字第1080047015號函修正
負責單位:產學及園區業務司
六、(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本部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本聯盟合作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二)研究設備費(僅補助服務所需之設備,不補助研究性質之設備)。
(三)國外差旅費。
(四)管理費。
聯盟會員出資部分得用於聯盟會員與計畫執行機構同意之項目。
十七、(補助經費之處理)
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進行聯盟合作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經費及聯盟會員配合款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結報。聯盟會員配合款部分,應依各該契約規定自行核銷。
各項
支出有虛報、浮報 或支用不合之處置,依 本部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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