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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轉知外交部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兔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函文訊息

最後更新日期 : 2018-08-22

協定自107年8月8日起正式生效,相關重點事項摘述如下:

(一)協定生效後,在巴拉圭作成之文件倘經該國外交部(文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驗證具相同法律效 力,民眾將可持是類文件直接在金使用,兔除再經我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複驗之程序。

(二)巴國已建置「線上驗證紀錄查詢率統(e -Register) 」,凡經巴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均可於該網站查詢驗發紀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方便國內各要證機關查詢, 已於該局綱站首頁之文件證明項下之進度及核驗查詢專區, 建置巴國e-Register之連結及該查詢率統操作說明。

(三)經巴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上,將無以往由我駐外館處被驗時附加之「生效日期」及「符合行為地法」等註記。

(四)國內各要證機關受理經巴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 倘遇有明顯偽變造或於上述巴國e-Register系統查無驗發紀錄等疑義峙,得依協定規定請其本國權責機關向作成該文件證明書之權貴機關查證。

註:辦理巴國學歷採認及持巴國相關證件之學生入學文件審查事宜,請依外交部函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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