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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轉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函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 使用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8-21
一、旨揭來文內容指出:圖書館與電子資料庫廠商之授權契約已有約定進行館際合作並提供他館讀者電子檔,則此部份依契約約定即可提供電子檔,與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無涉,亦與著作權法第48條第1項函釋「限於紙本提供」之限制無關。詳見附件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4月26日智著字第10600024710號函。
二、建議各館進行審視與電子資料庫廠商之議約內容。本校於106年全國大專校院圖書館長聯席會中亦請CONCERT協助與廠商洽談館際合作以電子文獻傳遞之授權。
三、有關館際合作電子傳遞方式請以嚴謹方式提供,如規範申請者不二手傳播、電子傳遞存取僅限申請者鏈結、電子傳遞加密限制、存取時間限制、存取後電子檔自動刪除等方式,以維護著作權人權益。
四、本校自民國105年起透過全國大專校院圖書館館長聯席會、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五大大專院校協會等諸多管道,持續提出「建議修改現行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範圍」提案,以達成館際合作文獻電子傳遞服務之訴求。最終獲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回應,於106年3月27日邀集中興大學等代表及著作權法學者專家召開「大專院校圖書館涉及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研商會議」,並依會中決議函請該局重新函釋。詳如附件二。

詳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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