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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查要點(草案)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5-03

提案一、新訂「國立臺東大學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查要點」,請討論。
                                                                 提案單位:研發處綜合企劃

 

說明:

  一、 科技部為強化獲補助資源之學研機構及研究人員對學術倫理應有認識及重視,修正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九項,自106年12月1日起,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部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本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
  二、 科技部規定凡申請研究計畫補助之申請機構應於106年12月1日前辦理完成下列事項:
    (一) 訂定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二) 指定或成立學術倫理管理專責單。
    (三) 建立學術倫理教育機制。
    (四) 訂定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未辦理完成者,科技部得不受理所申請之研究計畫。
  三、 本處依據科技部規定刻正辦理學術倫理相關業務,現正進行修正本校教師服務倫理規範,並草擬本要點(草案如下)。
     
決議:    
  一、 第一點「…為確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修正為「…為確立審理學術倫理案件…」。
  二、 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由研發長、當事人所屬學院之院長及委員(簽請校長指派一名)進行審查…」,修正為「由研發長、當事人所屬學院之院長(無所屬學院者簽請校長指派)及委員(簽請校長指派一名)進行審查…」。
  三、 本要點草案上網公告蒐集各方意見後,提送105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審議。

 

 

國立臺東大學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查要點(草案)

105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106.06.01)

一、(訂定目的)

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本校教師服務倫理規範,為確立審理學術倫理案件客觀公正之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適用於本校教職員生之學術成果(得列為升等代表作及學術獎勵著作均屬)、計畫之申請書或期中期末報告與學位論文。

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前點所列舉之適用對象有下列情況: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隱匿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

(六)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違法或不當手段響論文或計畫審查。

(八)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形,經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之單位決議通過。

四、(學術倫理案件審議之單位)

學術倫理案件審議由研究發展委員會負責,除檢舉書收件、學術倫理案件審議啟動簽請核准、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複審處分建議執行另由相關單位負責外,其餘秘書業務均由研發處負責。

五、(學術倫理案件審議之決議方式與後續懲處)

學術倫理案件審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研究發展委員會所決議之學術倫理案件應依著作人身分別所適用之相關法規,回歸本校現有機制分別進行程序。

六、(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依職權發現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本校各級單位依職權發現者,應主動處理之;其為檢舉者,應由檢舉人以真實身分向本校人事室(被檢舉人為專兼任教師、職員及約聘用人員之案件)及教務處(被檢舉人為學生之案件)提出附具事證之檢舉書。

前項檢舉案件以匿名方式檢舉者,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不予處理。

檢舉人之保護措施應依相關規範行之。

檢舉案件經確定與本校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機關處理。

七、(審查方式)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

1.由研發長、當事人所屬學院之院長(無所屬學院者簽請校長指派)及委員(簽請校長指派一名)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簽請校長同意邀請學者專家至多二名參與審查。如認定有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虞時,應通知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辯。

2.初審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而須提交研究發展委員會者,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等。

3.初審結果認定未涉嫌違反學術倫理者,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及後續適當處理之建議等。

(二)複審:初審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者,提送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初審結果認定未涉嫌違反學術倫理者,仍應提送研究發展委員會確認。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複審時,人事室應派員列席提供案件後續處分(或處理)之適法建議。

當案件當事人為校長與研發長時,研發長應於初、複審時迴避;當案件當事人為學院院長時,學院院長應於初、複審時迴避。遞補應由校教評會互推一名委員代為參與審查。

八、(審查期限)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簽准延長三個月,以一次為限。

(二)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簽准延長二個月,以一次為限。

九、(檢舉案件不成立時之處置)

檢舉案件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當事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檢舉人,並得視情況分別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權責機關。

十、(處分方式)

涉及教師升等、學術獎勵及學位頒授,應將決議提送相關委員會審議追回。

涉及計畫申請與執行,應將決議函知相關權責機關。

十一、(審議結果資訊公開)

學術審理案件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作成處分建議者,由研究發展委員會視情節輕重決議後,得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審議資訊。

十二、(保密責任)

依本要點受理檢舉、參與調查或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資訊有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本校進行審議程序時,就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學術倫理案件如涉公共利益,本校得適切對外公開資訊,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十三、(學術倫理審議之迴避原則)

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及初審人員與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但第二款至第五款有特殊情形簽准者,不在此限: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任職同一系、所、學位學程或中心。

(三)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四)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五)審查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十四、(濫行檢舉之避免)

對於檢舉人無謂之濫行檢舉,研究發展委員會得提請相關委員會另為懲處之處置。

前項濫行檢舉情節重大且致生影響校園和諧者,得經研究發展委員會決議及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檢舉人之姓名。

十五、(要點公告與修訂)

本要點經研究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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