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7-15
案一、修訂「國立臺東大學各級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要點」,請 審議。 |
說明:
一、依據105年2月26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紀錄並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第二點第1款內容。
二、為健全研究中心之運作,增列一級研究中心副主任,刪除二級研究中心減授事宜。
三、檢附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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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一: 國立臺東大學研究中心設置申請書 承辦人簽章: 申請代表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附表一: 國立臺東大學研究中心設置申請書 承辦人簽章: 中心主任或申請代表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為其適用明確刪除部分內容。 | ||||||||||||||||||||||||||||||||||||||||||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6.03.08)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7.09.25) 101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2.01.10) 102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3.02.2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4.01.12) ○○○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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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各級研究中心設置及發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條,特訂定「國立臺東大學各級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二、 | 本校各級研究中心設置審議流程如下: | ||||||||||
| (一) | 編制研究中心:係指本校組織編制之中心,區分二級,設置要點需經研究發展委員會、校務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 ||||||||||
| 1.一級研究中心: | |||||||||||
| 一級研究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其聘兼與任期依國立臺東大學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減授2小時,另得置職員或行政助理辦理行政事務。一級研究中心得增設副主任一人,不得支領加給,但可減授2小時,需與主任不同學院。 | |||||||||||
| 2.二級研究中心: | |||||||||||
| 學院所屬中心置主任一人,其聘兼與任期依國立臺東大學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 |||||||||||
| (二) | 任務編組研究中心:係指為特定任務成立,非本校組織編制之中心,其成立具一定期限,中心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自給自足為原則,經費報支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中心主任聘函由本校研究發展處繕製。中心之主任不得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並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惟其全年行管費達一百萬元者,中心之主任每週得減授2小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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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請設置研究中心應提出研究中心設置申請書(如附表一),需繳交資料包含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要點,其內容應包括: | ||||||||||
| (一) | 設置計畫書:成立目的、宗旨、任務、期限、組織架構與層級、研究中心定位、業務範圍、運作空間、現有與未來經費來源、預期成果、自我評鑑指標及方式、及相關單位配合措施等。 | ||||||||||
| (二) | 設置要點:設置依據、目的、組織、研究中心主任進用方式與任期等。 | ||||||||||
| (三) | 人力規劃︰含現有人力配置與未來人力需求與來源。 | ||||||||||
| (四) | 任務完成或一定期限無法完成任務之處置。 | ||||||||||
| 四、 | 研究中心成立滿一年後,應於每年之三至四月期間,繳交本校各級研究中心自評簡表(如附表二)逕送研究發展委員會辦理考核,實際繳交時程由研究發展處發送通知。 評鑑結果為「通過」與「不通過」。 評鑑結果為「不通過」之研究中心,依其運作狀況得建議「停辦」或「提出改善計畫」,次年再接受評鑑,若經再評鑑仍「不通過」者,則做成建議「停辦」之決定。 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不通過」之研究中心若有異議,得於接獲「停辦」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所屬之層級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不通過」之研究中心,須於接獲「提出改善計畫」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擲回研究發展處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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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若研究中心經評鑑未達原設置功能,已無存續必要者、違反核定之工作內容或本校相關法令者,停辦程序如下: | ||||||||||
| (一) | 正式組織編制研究中心: | ||||||||||
| 1. | 研究中心主任提出停辦申請,逕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再提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停辦。 | ||||||||||
| 2. | 經評鑑已無設置功能者,由研究發展處提出停辦建議,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後,提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停辦。 | ||||||||||
| (二) | 任務編組研究中心: | ||||||||||
| 1. | 研究中心主任提出停辦申請,逕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停辦。 | ||||||||||
| 2. | 經評鑑已無設置功能者,由研究發展處提出停辦建議,提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停辦。 | ||||||||||
| 六、 | 研究中心在確定必須停辦後,應即進行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包括財產移轉等),惟得將接獲停辦通知前已簽定合約之計畫執行完畢,期間以合約所訂為限。 | ||||||||||
| 七、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檔案下載:國立臺東大學研究中心設置申請書與自評簡表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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