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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7-15

案一、修訂「國立臺東大學各級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要點」,請 審議。
(提案單位:研發處)

說明:
一、依據105年2月26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紀錄並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第二點第1款內容。
二、為健全研究中心之運作,增列一級研究中心副主任,刪除二級研究中心減授事宜。
三、檢附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 本校各級研究中心設置審議流程如下:
  (一) 編制研究中心:係指本校組織編制之中心,區分二級,設置要點需經研究發展委員會、校務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1. 一級研究中心:
    一級研究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其聘兼與任期依國立臺東大學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減授2小時,另得置職員或行政助理辦理行政事務。一級研究中心得增設副主任一人,不得支領加給,但可減授2小時,需與主任不同學院。
  2. 二級研究中心:
    學院所屬中心置主任一人,其聘兼與任期依國立臺東大學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研究發展所屬學院特色,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減授2小時
二、 本校各級研究中心設置審議流程如下:
  (一) 編制研究中心:係指本校組織編制之中心,區分二級,設置要點需經研究發展委員會、校務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1. 一級研究中心:
    一級研究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或研究員兼任,中心主任之任期三年並應配合校長任期調整,得續任一次,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減授2小時,另得置職員或行政助理辦理行政事務。
  2. 二級研究中心:
    學院所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院長遴選各該學院副教授以上相關學術主管兼任為原則,報請校長聘兼之,其任期與隸屬學院院長相同為原則,惟任期以6年為限,研究發展所屬學院特色,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減授2小時。
1. 依據105年2月26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紀錄並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相關法規內容。
2. 一級研究中心屬校級研究中心,增設副主任達跨學院整合之目的。
3. 二級研究中心以申請執行計畫為主。
附表一:
國立臺東大學研究中心設置申請書
承辦人簽章: 申請代表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國立臺東大學研究中心設置申請書
承辦人簽章: 中心主任或申請代表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為其適用明確刪除部分內容。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6.03.08)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7.09.25)
101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2.01.10)
102學年度第2學期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3.02.2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4.01.12)
○○○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
一、 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各級研究中心設置及發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條,特訂定「國立臺東大學各級研究中心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各級研究中心設置審議流程如下:
  (一) 編制研究中心:係指本校組織編制之中心,區分二級,設置要點需經研究發展委員會、校務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1.一級研究中心:
      一級研究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其聘兼與任期依國立臺東大學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減授2小時,另得置職員或行政助理辦理行政事務。一級研究中心得增設副主任一人,不得支領加給,但可減授2小時,需與主任不同學院。
    2.二級研究中心:
      學院所屬中心置主任一人,其聘兼與任期依國立臺東大學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二) 任務編組研究中心:係指為特定任務成立,非本校組織編制之中心,其成立具一定期限,中心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自給自足為原則,經費報支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中心主任聘函由本校研究發展處繕製。中心之主任不得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並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惟其全年行管費達一百萬元者,中心之主任每週得減授2小時。
   
1. 一級任務編組研究中心:
  一級任務編組研究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副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聘期以一年為原則,得續聘,設置要點需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2. 二級任務編組研究中心:
  學院所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院長遴選各該學院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副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報請校長聘兼,聘期以一年為原則,得續聘,研究發展所屬學院特色,設置要點需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三、 申請設置研究中心應提出研究中心設置申請書(如附表一),需繳交資料包含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要點,其內容應包括:
  (一) 設置計畫書:成立目的、宗旨、任務、期限、組織架構與層級、研究中心定位、業務範圍、運作空間、現有與未來經費來源、預期成果、自我評鑑指標及方式、及相關單位配合措施等。
  (二) 設置要點:設置依據、目的、組織、研究中心主任進用方式與任期等。
  (三) 人力規劃︰含現有人力配置與未來人力需求與來源。
  (四) 任務完成或一定期限無法完成任務之處置。
四、 研究中心成立滿一年後,應於每年之三至四月期間,繳交本校各級研究中心自評簡表(如附表二)逕送研究發展委員會辦理考核,實際繳交時程由研究發展處發送通知。
評鑑結果為「通過」與「不通過」。
評鑑結果為「不通過」之研究中心,依其運作狀況得建議「停辦」或「提出改善計畫」,次年再接受評鑑,若經再評鑑仍「不通過」者,則做成建議「停辦」之決定。
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不通過」之研究中心若有異議,得於接獲「停辦」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所屬之層級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不通過」之研究中心,須於接獲「提出改善計畫」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擲回研究發展處審議。
五、 若研究中心經評鑑未達原設置功能,已無存續必要者、違反核定之工作內容或本校相關法令者,停辦程序如下:
  (一) 正式組織編制研究中心:
    1. 研究中心主任提出停辦申請,逕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再提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停辦。
    2. 經評鑑已無設置功能者,由研究發展處提出停辦建議,送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後,提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停辦。
  (二) 任務編組研究中心:
    1. 研究中心主任提出停辦申請,逕送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停辦。
    2. 經評鑑已無設置功能者,由研究發展處提出停辦建議,提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停辦。
六、 研究中心在確定必須停辦後,應即進行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包括財產移轉等),惟得將接獲停辦通知前已簽定合約之計畫執行完畢,期間以合約所訂為限。
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國立臺東大學研究中心設置申請書與自評簡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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