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有關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4-11
主旨:有關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落實學校結合企業資源共同進行實務型博士級研發人才之培育,透過產學共同研發機制,引導大學研發重視實務需求,進而達成大學教學兼重內容實務化之目標,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應以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之方式辦理,惟舊有要點規定之文字誤植為招生分組,為避免造成學校誤會與混淆,本部業於105年3月14日發布修正「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學校於獲計畫補助後,應於三學年內完成申設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作業,並正式對外招生,其名額由本部核定之學校博士班招生名額內自行調整。
二、考量學校多反映本計畫屬新興模式致校內流程作業不及,且業將招生分組修正為學籍分組、申設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均尚須經本部行政程序等情形,爰統一放寬學校針對103學年度及104學年度之計畫案,應於本函文日起算3學年內(108學年度前)完成相關作業,以利本計畫之有效推動,至105學年度、106學年度、107學年度學校未完成行政程序者仍得依現行校內招生方式推動;惟若學校無法配合,則將由本部評估後予以終止計畫,不得再招收新一屆學生進入計畫,惟原計畫內之學生仍依原規劃執行至其畢業,本部補助之獎助學金續發至其畢業,不受補助作業要點第9點第1款之規定限制。
三、依「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學校應於計畫核定後三學年內完成申設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作業,考量本計畫屬專案計畫,本計畫審查亦已取代申設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之專業審查,爰不宜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提報申設,本部將統一於每年4月前函文向學校調查,並完成後續作業。另對外招生之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首年之核定名額,俟政策決定後另案說明。
四、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計有碩博士五年一貫及博士四年研發兩種培育方式,學校依計畫成立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後計畫學生來源如下,惟其名額應由本部核定之招生名額內控留,不得以外加名額辦理,並應符合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
(一)博士學位學程:
1、校內徵選碩一新生參與計畫,隔年透過校內逕博方式,採碩博士五年一貫培育方式。
2、校內碩二以上學生以逕博方式,採博士四年研發培育方式培育。
3、對外招收博士一年級新生以博士四年研發培育方式執行。
(二)博士班學籍分組:
1、校內徵選碩一新生參與計畫,隔年透過校內逕博方式,採碩博士五年一貫培育方式。
2、校內碩二以上學生以逕博方式,採博士四年研發培育方式培育。
3、對外招收博士一年級新生以博士四年研發培育方式執行。
五、有關計畫內學生轉所、逕讀博士班、申請回碩士班修讀等,依各校教務相關章則之規定辦理。惟請領學生獎助學金之部分,仍需依「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於計畫內之學生符合全職或留職停薪學生身分,並不得休學後復學始得請領本部獎助學金。另既有計畫內之舊生,其學籍仍歸屬原系所至其畢業,惟於畢業證書加註本學位學程名稱。
六、106學年度大學申請增設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博士學位學程或博士班學籍分組調查表件格式如附件,請學校參考。
說明:
一、為落實學校結合企業資源共同進行實務型博士級研發人才之培育,透過產學共同研發機制,引導大學研發重視實務需求,進而達成大學教學兼重內容實務化之目標,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應以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之方式辦理,惟舊有要點規定之文字誤植為招生分組,為避免造成學校誤會與混淆,本部業於105年3月14日發布修正「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學校於獲計畫補助後,應於三學年內完成申設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作業,並正式對外招生,其名額由本部核定之學校博士班招生名額內自行調整。
二、考量學校多反映本計畫屬新興模式致校內流程作業不及,且業將招生分組修正為學籍分組、申設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均尚須經本部行政程序等情形,爰統一放寬學校針對103學年度及104學年度之計畫案,應於本函文日起算3學年內(108學年度前)完成相關作業,以利本計畫之有效推動,至105學年度、106學年度、107學年度學校未完成行政程序者仍得依現行校內招生方式推動;惟若學校無法配合,則將由本部評估後予以終止計畫,不得再招收新一屆學生進入計畫,惟原計畫內之學生仍依原規劃執行至其畢業,本部補助之獎助學金續發至其畢業,不受補助作業要點第9點第1款之規定限制。
三、依「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學校應於計畫核定後三學年內完成申設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作業,考量本計畫屬專案計畫,本計畫審查亦已取代申設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之專業審查,爰不宜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提報申設,本部將統一於每年4月前函文向學校調查,並完成後續作業。另對外招生之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首年之核定名額,俟政策決定後另案說明。
四、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計有碩博士五年一貫及博士四年研發兩種培育方式,學校依計畫成立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後計畫學生來源如下,惟其名額應由本部核定之招生名額內控留,不得以外加名額辦理,並應符合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
(一)博士學位學程:
1、校內徵選碩一新生參與計畫,隔年透過校內逕博方式,採碩博士五年一貫培育方式。
2、校內碩二以上學生以逕博方式,採博士四年研發培育方式培育。
3、對外招收博士一年級新生以博士四年研發培育方式執行。
(二)博士班學籍分組:
1、校內徵選碩一新生參與計畫,隔年透過校內逕博方式,採碩博士五年一貫培育方式。
2、校內碩二以上學生以逕博方式,採博士四年研發培育方式培育。
3、對外招收博士一年級新生以博士四年研發培育方式執行。
五、有關計畫內學生轉所、逕讀博士班、申請回碩士班修讀等,依各校教務相關章則之規定辦理。惟請領學生獎助學金之部分,仍需依「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於計畫內之學生符合全職或留職停薪學生身分,並不得休學後復學始得請領本部獎助學金。另既有計畫內之舊生,其學籍仍歸屬原系所至其畢業,惟於畢業證書加註本學位學程名稱。
六、106學年度大學申請增設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博士學位學程或博士班學籍分組調查表件格式如附件,請學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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