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教育部來函有關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台從事交流或研修,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2-22
說明:
一、邇來部分學校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研修生來臺期間,因故變更行程,未依規定由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或疏忽停留期限,未於停留期間屆滿5日前,備齊表件,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方式辦理延期。
二、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6條及第3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士在臺行程變更未報備或逾期停留,內政部將不受理邀請單位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申請案件6個月至3年;違反前述事項之大陸地區人士,將不予許可6個月至5年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為避免發生上開違規事件,請各校務必確實依照相關法令辦理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專業交流或研修事宜。
一、邇來部分學校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研修生來臺期間,因故變更行程,未依規定由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或疏忽停留期限,未於停留期間屆滿5日前,備齊表件,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方式辦理延期。
二、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6條及第3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士在臺行程變更未報備或逾期停留,內政部將不受理邀請單位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申請案件6個月至3年;違反前述事項之大陸地區人士,將不予許可6個月至5年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為避免發生上開違規事件,請各校務必確實依照相關法令辦理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專業交流或研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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