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有關本校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度各項補助計畫,有關年度結束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12-08
主旨:貴單位執行本局104年度各項補助計畫,有關年度結束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貴單位執行之各項計畫(含以前年度展延計畫),應如期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憑證並辦理核銷,該計畫除核准保留者外,逾期不得再辦理支付。
二、為順利完成104年度計畫結算作業,請至本局「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http://accserver.bahpiq.gov.tw/amc/svrp/mainpage.asp)辦理經費結報,其操作手冊可於該系統首頁下載參閱。
三、請依照手冊說明上網登打預算執行資料(計畫如有編列配合款者,務請填報支用情形),並列印會計報告(一式3聯,格式如附件1及附件2);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
關執行本局「農業發展基金」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除依上揭規定辦理外,亦請編製「政事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會計報告(格式如附件3);如有計畫賸餘款、利息收入及其他衍生性收入,請於105年1月5日前匯款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務預算(計畫編號:104管理⋯或104農科),銀行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戶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帳號:24515002123051。
(二)、農業發展基金(計畫編號:104農發基金⋯),銀行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戶名:農業發展基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帳號:24519101010020。
(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編號:104救助調整⋯),銀行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戶名: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帳號:24519001013025。
(四)、為避免入錯帳,請依匯款單金額於「受補助單位賸餘款繳回明細表」,詳列計畫編號、計畫名稱與款項明細(格式如附件4、5、6),連同「匯款單」及「會計報告」傳真至本局主計室,並請於105年1月5日前函送已用印會計報告第1、2聯、受補助單位賸餘款繳回明細表及匯款單影本至本局;另本局收款收據則以匯款單第2聯代替,請予以妥善收存。
四、補助計畫之履約期限跨至105年度者,得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29點規定申請展延,務必於105年1月5日前函送本局核辦。
五、配合年度計畫結算作業,計畫內約(聘)僱人員,如符合104年度年終工作獎金等發給規定,請在年度結束前將獎金先行結算,無須申請經費保留。
六、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於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貴單位執行本局計畫倘有上揭情形,請另行查填「防檢局計畫配合款實支數明細表」(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7),第1、2聯用印後請
併同前揭會計報告函送本局。
七、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105條委託辦理之計畫,結算作業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說明:
一、貴單位執行之各項計畫(含以前年度展延計畫),應如期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憑證並辦理核銷,該計畫除核准保留者外,逾期不得再辦理支付。
二、為順利完成104年度計畫結算作業,請至本局「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http://accserver.bahpiq.gov.tw/amc/svrp/mainpage.asp)辦理經費結報,其操作手冊可於該系統首頁下載參閱。
三、請依照手冊說明上網登打預算執行資料(計畫如有編列配合款者,務請填報支用情形),並列印會計報告(一式3聯,格式如附件1及附件2);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
關執行本局「農業發展基金」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除依上揭規定辦理外,亦請編製「政事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會計報告(格式如附件3);如有計畫賸餘款、利息收入及其他衍生性收入,請於105年1月5日前匯款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務預算(計畫編號:104管理⋯或104農科),銀行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戶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帳號:24515002123051。
(二)、農業發展基金(計畫編號:104農發基金⋯),銀行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戶名:農業發展基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帳號:24519101010020。
(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編號:104救助調整⋯),銀行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戶名: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帳號:24519001013025。
(四)、為避免入錯帳,請依匯款單金額於「受補助單位賸餘款繳回明細表」,詳列計畫編號、計畫名稱與款項明細(格式如附件4、5、6),連同「匯款單」及「會計報告」傳真至本局主計室,並請於105年1月5日前函送已用印會計報告第1、2聯、受補助單位賸餘款繳回明細表及匯款單影本至本局;另本局收款收據則以匯款單第2聯代替,請予以妥善收存。
四、補助計畫之履約期限跨至105年度者,得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29點規定申請展延,務必於105年1月5日前函送本局核辦。
五、配合年度計畫結算作業,計畫內約(聘)僱人員,如符合104年度年終工作獎金等發給規定,請在年度結束前將獎金先行結算,無須申請經費保留。
六、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於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貴單位執行本局計畫倘有上揭情形,請另行查填「防檢局計畫配合款實支數明細表」(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7),第1、2聯用印後請
併同前揭會計報告函送本局。
七、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105條委託辦理之計畫,結算作業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