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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教育部轉有關國內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約合作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6-09
說明: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及「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第2點,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於進行簽約1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且於獲教育部同意後,方得進行締約。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所簽署之文書。」故締約時所擬簽署之文件請避免使用「協議」2字為名,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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