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轉知教育部有關大學辦理產學合作相關事宜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3-25
主旨:
有關大學辦理產學合作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4年3月9日院臺內字第1041930187號函辦理。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學校內辦理產學合作,以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另學得與政府機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各類研發及應用事項」、「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及「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等運用事項」,以達成知識累積及擴散之目標。
三、學校推動產學合作,應配合教學研究特色及校務發展做整體規劃,並制定相關校內相關推動及獎勵辦法,如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等,以作為辦理依據。
四、學校投入產學合作,併應考量學校能量及資源是否足以擔當,以兼顧校務推動及產學合作案件之執行成效。
有關大學辦理產學合作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4年3月9日院臺內字第1041930187號函辦理。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學校內辦理產學合作,以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另學得與政府機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各類研發及應用事項」、「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及「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等運用事項」,以達成知識累積及擴散之目標。
三、學校推動產學合作,應配合教學研究特色及校務發展做整體規劃,並制定相關校內相關推動及獎勵辦法,如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等,以作為辦理依據。
四、學校投入產學合作,併應考量學校能量及資源是否足以擔當,以兼顧校務推動及產學合作案件之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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