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115學年度〈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申請免評或延評及預計評鑑教師名單。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8-13
一、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如附件一)規定辦理。
二、115學年度辦理教師評鑑單位為人文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專班與師資培育中心所屬教師及114學年度教師評鑑通過延後評鑑之教師,應受評鑑教師名單詳115學年度教師評鑑人員名單(如附件二)。
三、應受評教師如有符合前述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者,請填寫教師免予評鑑或延後評鑑申請表(如附件三),並檢具相關資料向系所提出申請。申請表最遲請於115年9月30日前送交研發處辦理。
四、本校教師自評表範例請至研發處網頁/下載專區/評鑑相關/教師評鑑: https://rd.nttu.edu.tw/p/405-1007-51351,c6059.php?Lang=zh-tw下載,本次受評期間為112學年度至114學年度。
五、依前述辦法第七條規定,教師評鑑由各學院(中心)辦理。本評鑑作業程序,受評教師應於115年11月15日前完成自我評鑑,並將其評鑑資料送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各系教評會應於115年11月底完成初審後送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各院教評會應於115年12月底完成複審,並將複審結果書面通知研發處,由研發處召開學術審議委員會辦理審查,再將審查結果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由研發處通知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轉知受評教師。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