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113-116學年度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培育計畫及115學年度計畫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8-03
主旨:有關本部補助113-116學年度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培育計畫及115學年度計畫申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全國教保服務人員仍缺乏,經本部與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共同研擬可行之解決策略,爰規劃「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培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幼教專班、教保員專班開辦經費、人力等支援,以提升師培大學辦理在職進修之相關專班培育量能。
二、本計畫重點摘要如下:
(一)補助對象:培育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師資培育大學。
(二)補助項目:
1、幼兒園教師職前培育及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職前及幼教專班)開辦經費。
2、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以下簡稱教保員專班)開辦經費。
(三)計畫期程:配合精進計畫補助期程,以4年為期,本期為113學年度至116學年度。計畫期程內受補助單位負有開班義務;本次補助計畫為115學年度。
(四)開辦經費補助項目:
1、人事費(含薪資及學校相關負擔費用):專案教師(應以教授幼教專班課程為主)、兼任助理(助教教學、行政事務)。
2、業務費:工讀費、校外活動保險費、教材費、印刷費及雜支等,異地開班另可編場地費、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等。
(五)申請及管考規定:
1、申請資料:申請職前及幼教專班及教保員專班開辦經費補助應每學年度檢具補助申請計畫書、報到學員名冊及經費申請表報部申請。
2、計畫申請時間:學員報到確定開班後,於每年9月15日前提出申請。
3、管考:每年3月提具開設課程、補助師資授課情形及修讀人數成果函報本部。
三、本計畫係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辦理,且依第9點第3款屬本部政策需要補助師培大學規劃辦理者,得不受第2點、第4點及第5點第1款及第2款等規定之限制,爰得以全額補助辦理。惟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臺北市立大學)仍須至少編列10%之自籌款。另計畫執行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四、檢附本計畫及115學年度經費申請計畫書(格式)各1份。
五、請欲申請本計畫115學年度計畫之學校,於115年9月15日前,請依說明二、(五)之規定檢附完整申請資料報部申請。
說明:
一、鑑於全國教保服務人員仍缺乏,經本部與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共同研擬可行之解決策略,爰規劃「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培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幼教專班、教保員專班開辦經費、人力等支援,以提升師培大學辦理在職進修之相關專班培育量能。
二、本計畫重點摘要如下:
(一)補助對象:培育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師資培育大學。
(二)補助項目:
1、幼兒園教師職前培育及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以下簡稱職前及幼教專班)開辦經費。
2、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以下簡稱教保員專班)開辦經費。
(三)計畫期程:配合精進計畫補助期程,以4年為期,本期為113學年度至116學年度。計畫期程內受補助單位負有開班義務;本次補助計畫為115學年度。
(四)開辦經費補助項目:
1、人事費(含薪資及學校相關負擔費用):專案教師(應以教授幼教專班課程為主)、兼任助理(助教教學、行政事務)。
2、業務費:工讀費、校外活動保險費、教材費、印刷費及雜支等,異地開班另可編場地費、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等。
(五)申請及管考規定:
1、申請資料:申請職前及幼教專班及教保員專班開辦經費補助應每學年度檢具補助申請計畫書、報到學員名冊及經費申請表報部申請。
2、計畫申請時間:學員報到確定開班後,於每年9月15日前提出申請。
3、管考:每年3月提具開設課程、補助師資授課情形及修讀人數成果函報本部。
三、本計畫係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辦理,且依第9點第3款屬本部政策需要補助師培大學規劃辦理者,得不受第2點、第4點及第5點第1款及第2款等規定之限制,爰得以全額補助辦理。惟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臺北市立大學)仍須至少編列10%之自籌款。另計畫執行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四、檢附本計畫及115學年度經費申請計畫書(格式)各1份。
五、請欲申請本計畫115學年度計畫之學校,於115年9月15日前,請依說明二、(五)之規定檢附完整申請資料報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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