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2-12
主旨:檢送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請查照。
說明:旨揭事項業經本部第1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3年12月6日臺教高(一)字第1132203313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說明:旨揭事項業經本部第1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3年12月6日臺教高(一)字第1132203313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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